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统计纲领性文件,为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统计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有力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笔者结合基层统计执法的实践,对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做一番思考,找出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加强统计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统计执法是统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赋予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加强执法工作是各级统计机构职责所在,否则就是失职。国家统计局出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进行全面规定和逐步细化。
(二)加强统计执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统计法治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印发了一系列统计纲领性文件,对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做出全面部署。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对统计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更是明确将“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作为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的一项主要任务。
(三)加强统计执法是遏制统计弄虚作假,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必要手段。通过加强统计执法,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提供统计资料,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近年来各级统计机构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统计执法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基层统计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执法意识不强,主动性不足。从基层领导干部层面看,近年来随着统计法治工作的不断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意识逐步提高,但真正关注统计执法的并不多。造成对于统计执法工作支持不够,如此一来,基层统计法治人员工作动力不足,被动应付上级的工作任务,主动性不足;从基层统计执法人员层面看,主动开展执法的少,被动执法的多。整体上,基层统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还有待加强,对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而导致的侵蚀政府公信力,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危害认识不足,对统计执法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另外基层统计法治人员一般也是统计专业人员,在调查对象不配合或者数据质量出问题时,会在依法办事和打人情牌上徘徊,会出现息事宁人心理,缺乏动真碰硬的勇气。
(二)执法力量有待加强。一是基层统计执法机构和配备薄弱。一部分基层统计机构没有专门的统计法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极大影响了基层统计法治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二是持有国家统计执法证人员数量不多。按照规定,能够申领国家统计执法证的人员必须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但在基层,行政或参公编制本来就不多,能通过国家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并且专职从事统计法治工作的更少;三是专业执法素养仍需加强。统计执法工作需要过硬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的支撑。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统计机构执法人员兼职情况较多,“身兼数职”的执法人员自然难以全身心投入到执法检查工作中去。业务不熟练,容易导致执法文书不规范、证据链条不完整等情况,与繁重的执法任务和高标准的执法要求不相匹配。
(三)执法效果不明显,威慑力不够。一是检查重“过程”轻“结果”,造成执法覆盖面不够,影响力、震慑力较弱;二是惩处力度不够,造成部分调查对象存在“统计违法成本低”的思想,影响了统计执法的公信力、权威性;三是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论是作为执法主体的统计执法人员,还是作为执法对象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多或少对统计执法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对统计执法的顺利推进以及效果都带了不利影响。
三、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的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执法方式。基层统计执法工作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积极开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排查,摸清和整治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形成工作合力。除此之外,探索在统计系统内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由上级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对基层数据质量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的企业名单由上级部门随机抽取,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交由当地统计机构进行处理,为确保处理合理合法,初步处理意见须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同意。通过上下联动执法,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一级带一级,全面提升提高基层统计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充分整合专业资源,壮大统计执法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可以充分吸收统计专业人员参与到统计执法工作中。而且专业人员参与统计执法工作也是联网直报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自统计报表开始实施统计联网直报后,统计业务平台被网络取代,企业需要通过网络平台上报数据。这需要统计执法人员能够进入联网直报平台对源头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因此,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控。执法检查前,制定详细的统计执法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建立“执法+专业”联合统计执法检查模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将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相结合,检查中对企业同步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其解决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真实可靠。
(三)加大普法力度,营造良好统计法治环境。大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活动。强调对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后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适时通报曝光统计违法案件,采取不同形式,开展多方面、多视角、全方位的宣传;加大对统计业务人员的普法力度。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规范统计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站在执法检查的角度,重点从履行统计义务告知书的撰写、业务培训、制度执行、数据报送等各个环节中证据的留存、数据审核修改的规范性操作等日常工作细节做起,管在日常,严在经常,全面夯实统计造假弄虚作责任制问责制;经常性开展嵌入式普法宣传。在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等统计年定报和统计调查的过程中嵌入式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